《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今起施行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1日
记者从2月28日举行的《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培训班上获悉,该《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省首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条例》分八章八十二条,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延伸,实行多污染源综合防治、协同控制,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