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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捡”卡 狂刷20万被判8年

来源:江南时报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1日

  去ATM机取款竟意外收获一张银行卡,为了怕失主挂失后失去这笔意外之财,小伙当即修改了密码,并且在5天之内疯狂消费近20万元,最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现年28岁的宜兴小伙冯某曾因奸淫幼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两次入狱,2006年刑满释放后辗转来到江阴打工。2009年6月20日下午,冯某去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内有一张卡。冯某心里一阵窃喜,查询余额发现卡内有20余万元后,冯某更是激动万分,待查看周围无人关注自己,冯某偷偷从卡内分4次取出人民币8000元,并修改了银行卡密码。

  冯某首先用捡来的信用卡取款还清了自己所欠的6000余元外债,还帮女友小翠归还了5500元欠款。之后,又为自己和女友添置了2台笔记本电脑、2部手机,还购买了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等首饰哄女友开心。短短5天内,冯某冒用他人信用卡疯狂消费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后因失主报案,冯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不是自己的信用卡,仍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将所持他人信用卡进行取款和刷卡消费,数额达19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银行信用卡以其方便、安全、快捷的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如若保管不当,很容易诱发各种犯罪。法律上,信用卡诈骗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本案中的被告人捡卡后冒用他人进行消费,就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因此,提醒市民,在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注意保管,如果捡到信用卡,谨记千万不可贪心,一定要归还失主,否则很有可能触犯刑法,深陷囹圄。

来源:江南时报

责任编辑:方燕燕 居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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