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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 76岁高工怒告单位索赔20万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0日

  “我的档案呢?我的档案哪去了? ”合肥市76岁的高级工程师赵大爷说起自己的档案,情绪不由自主地激动。为了挽回档案丢失对自己的影响,他将工作了20年的“老东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昨日,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宣判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档案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不可逆转性的档案灭失会使档案所有人遭受一定的精神伤害,遂判决被告合肥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赔偿赵老2万元精神抚慰金。单位丢失员工档案可能吃官司甚至赔钱,此案的判例意义让鲜为人知、一直躲藏在秘密角落的档案问题浮出水面。

  76岁退休高工怒上法庭讨要档案

  1953年,赵老从芜湖一中毕业后考入北京航空学院,毕业后留校工作,后调入北京宣武区一家工厂工作。1974年,已经40岁的赵老调入爱人工作的合肥锻压机床厂(下称锻压厂)得以夫妻团聚。在锻压厂工作近20年,赵老从一名技术员升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1993年内退,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 1993年10月21日,赵老因违反厂规被开除。

  “我内退后到芜湖,设计、制造了一项填补省内空白的40吨液压机。 ”赵老说,因为这个原因他被工厂开除。妻子为此郁郁而终。 1998年老母亲病逝。 11年来,赵老一直独自生活在合肥。赵老有两个女儿,一个在北京,一个在美国,但倔强的老人不愿意拖累两个女儿。

  去年底,小区一位热心人建议赵老去办养老、医疗保险。赵老立即到有关部门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从单位调出档案立即办理,但赵老到单位查询发现自己的档案弄丢了。

  “档案!我的档案!我的档案哪去了? ”说到档案,赵老就情不自禁地激动起来,“他们把我的档案弄丢了,他们不去找,让我这个七八十岁的老头子冒着寒风自己去找,有这个道理吗? ”

  追寻档案维权路:信访、仲裁、诉讼

  “我一辈子的事情都记录在那里面啊! ”赵老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成为“无档人”。

  为了找到自己的档案,他多次到有关部门查询、投诉、信访,但毫无结果。赵老开始走司法途径,2009年4月30日,赵老向合肥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未被受理;9月诉至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要求合肥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赔偿因档案遗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1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我已经年逾古稀,为国家建设奉献了一生,个人档案不仅是我一辈子学习、工作信息的记载,也是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的重要依据,档案对我弥足珍贵。怎么可以这么不负责任地把我的档案弄丢了呢? ”赵老说:“万一我生活不能自理,我想把户口调入北京,没有档案我怎么转? ”

  档案遗失有原因:锻压厂历经三次改制

  被赵老告上法庭的“被告”早已不是当年的锻压厂了。建于1951年的锻压厂1997年改组成为合肥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6月成为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合肥工投公司)100%控股的国有控股企业;同年6月22日,合肥工投公司与曼图实业有限公司(英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后者受让了前者100%的股权,成立了合肥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合同中还约定:“如因企业改制引起的一切纠纷,由合肥工投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

  三次大的改组改制,昔日的国有企业已经成为如今的外商独资企业。2009年2月16日,合肥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就赵老一事出具证明:因2003年企业改制,2007年企业搬迁至新厂区,赵老的档案不慎遗失……

  法庭上,该公司称:现在的合肥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跟原来的锻压厂或锻压公司没有任何隶属或等同关系,赵老的档案保存在原来的锻压厂,赵老应该到合肥工投公司查找。作为全新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应该承担原来国有企业的责任。

  法院判决:档案是具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

  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个人档案是详细记录公民个人生平学习、工作等信息的重要身份凭证,因此其可以依法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被告出具的证明已经证明因企业改制、工厂搬迁导致赵老档案遗失。赵老多方查找均无档案下落,可以视为档案已经永久性灭失,这种不可逆转型的灭失使赵老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遂酌情判决被告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判决,赵老告诉记者:“我不满意,我要的并不是2万块钱,我要的是我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以及我将来转入北京的可能。 ”(孔华 丁艳)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孔华 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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