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不需要的>> 理财频道>> 理财故事 >> 正文内容

母亲撞死女儿保险公司拒赔 经法院调解赔付30万元

来源:钱江晚报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3日

  直到现在,金先生一家还是沉浸在异样的悲伤中。

  今年5月2日,一家人和亲朋好友们开着车子去玩,可没想到,开到象山一段上坡路时,金先生的妻子操作不当,车子后溜,撞到了停在后面的轿车。

  她赶紧下车看,眼前的一幕让金先生妻子后悔不已,车上21岁的女儿在不停地流血。

  “坐在后面车子上的女儿死了,两辆车子也都坏了。”经鉴定,金先生的妻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金先生想起,去年10月8日,他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金额险50万元,同时还投保了交强险。

  于是,金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是遭到了拒绝。为此,金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共计55余万元。

  “按照合同,死者是保险人的女儿,这种情况我们不予赔偿。”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

  在这份保险合同上,在免赔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也就是说,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对此,金先生颇为不解,自己签合同时,怎么就没看到这条规定,况且买保险就是为了应对这些不测风险的,关键时刻保险公司怎么就不赔了呢?

  原告代理律师称,金先生的女儿无论是相对于车主还是保险公司,都是明显的第三者。双方签订的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在签订保单合同时,被告没有就免责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也没有提供所谓的保险条款。

  昨天,记者从宁海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他们的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金先生一半的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损失,共计保险金30万元。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褚申尧 施亚萍

[版权与免责声明]

热门新闻

  • 还没有任何内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