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窃 信用卡被狂刷三万多
原告王先生是沈阳某银行信用卡持卡人,而被告则是该银行在沈阳的特约商户。王先生家中意外被盗,胆大包天的小偷竟然将银行信用卡也顺手牵羊。当日,虽然王先生第一时间向银行挂失,银行受理了他的挂失,并办理了停止支付,但信用卡还是被他人消费了35686元。
事后,银行依据合同约定,向王先生赔偿了15000元。之后,王先生未将余款20686元及时返还银行,因此银行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向王先生收取滞纳金及利息。可王先生认为被告商家在他人持被盗信用卡消费时,未尽到谨慎义务,导致他无端的损失了20686元。双方各说各理,王先生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赔偿其损失及利息。
签名 商家审核义务有几何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0686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家在对持卡人消费的签名审查义务,是严格审查还是一般形式审查。对于王先生信用卡被冒用产生的损失,商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使用信用卡时,无需出示身份证件,也不需要输入密码,商家只需核对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情况下即可完成交易。但对于签购单签名笔迹的审查,商家的收银员不具备专业辨别能力,因此审核信用卡签名与签购单签名是否相符应是一种形式审查,只要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汉字相同,不存在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就应认定特约商户已尽到审查义务。
责任 信用卡被盗用谁担责
从商家提交的签购单可以看出,签购单上的签名汉字与王先生的名字一致,商家已完成形式审查义务。笔迹虽然与王先生平时的签字存在一定差异,但因不能与信用卡上预留签名相比对,且每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的签名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故商家在接受信用卡消费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规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李利威律师认为,信用卡存在固有风险,尤其是办理无密码信用卡风险更大。无密码信用卡所有人须将其姓名预留在信用卡背面,凭签名与预留签名大致一致即可消费。信用卡丢失,任何人均可模仿持卡人签名进行消费,从这个角度讲,丢失信用卡相当于丢钱,因此持卡人负有较大的保管义务。与国外几乎零风险持卡不同,我国目前信用卡在挂失前被冒用产生的损失,银行一般不承担责任或承担限额责任,产生的损失只能由个人承担。
记者 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