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金融公司 >> 正文内容

替人担保有风险,保证需谨慎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9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贷款、房屋买卖等交易愈发频繁,许多经营活动都需要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人成为促进交易的重要因素。但是经过审判活动发现,许多公众对于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明确,因此出现了许多保证人事后“赖账”的情形。如张某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了某公司作为其连带责任保证人,后张某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张某与某公司同时诉上法庭,法院判决某公司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另外该条文指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证人不管是以何种保证方式提出保证,保证人都必须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类型的情况下,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由此可见,保证人在交易过程中不仅仅是虚设的形式作用,而是保障交易完成的重要一环,因此保证人不应随意签订保证合同。

    对此,越秀法院建议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前,应审慎考察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全面了解保证合同的内容,其中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金额以及保证的方式;第二,掌握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对债务人的工资、资产、所负债务以及个人信用进行综合考量。衡量保证内容与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是否对等,对保证风险进行评估后,再做出是否保证的理性选择。

    通讯员 郑华棉 潘文杰

分享:

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