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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现金形式担保或被禁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6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人在春节等节假日出境旅游。然而出境游不仅需要一笔高额的担保金,而且还得以现金方式进行担保,这让不少游客在享受境外美景的同时也有一份隐忧,担心旅行社或者导游将担保金私吞而逃。这样的担忧并不是没有根据,近年来,时有旅行社席卷游客担保金而逃事件。即使没有发生卷款而逃的事件,在返还担保金时游客也经常会遇到旅行社推诿延迟情况。如今,这种状况有望得到根本改变。去年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出境社、边境社不得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

  《条例》中明确,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对多家旅行社及在线旅游平台调查发现,收取出境游保证金是普遍现象。不过,目前,多数旅行社都采取签订旅行社、游客、银行三方托管协议并采用银行托管形式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以避免迟迟不退还或卷钱跑路事件发生。

  记者了解到,我市部分规模较大的旅行社已经在去年执行了三方托管协定,但仍有多家旅行社未签署协议,特别是小旅行社的低价旅游团,收取的保证金都比较高。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不同目的地,游客需支付2万至10万元不等的押金,特别是去日韩的,旅行社特别怕客人脱团跑了,滞留在日韩打工不回国,从而牵连旅行社,所以一般会对特定资料的人群收取,要求参团的人提前交10万元/人的保证金,押3个月后退还。”

  就出境游担保金该如何规范,才能既能防止游客借出境游非法滞留,降低旅行社经营风险,又能保护游客的利益,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在接受记者采访中,很多市民对取消担保金收取现金形式这一改变都表示赞同,认为实际操作中应改为以存折、有价证券等进行担保,或由银行等第三方参与,形成三方共管的模式。

  此外,针对如今较为常见的零负团费经营等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的理解不一、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条例》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各种方式规避法律,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进行了细化,便于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记者 云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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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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