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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年金转移接续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5日

    中新网1月25日电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资料图: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启动应用人脸识别系统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该系统将为全区纳入社会化管理的4.4万企业退休人员进行“人脸建模”。据了解,“人脸建模”是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从拍摄的人脸照片中提取人像特征点,建立数学模板。然后利用已建成的人脸特征模板与退休人员的人脸进行特征比对分析,来完成个人身份识别的过程。中新社发 张娅子 摄

资料图: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启动应用人脸识别系统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该系统将为全区纳入社会化管理的4.4万企业退休人员进行“人脸建模”。中新社发 张娅子 摄

 
    《通知》旨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在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方面,《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通知》还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相关待遇计发参数、待遇领取地确定,以及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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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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