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冯永华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2日
本文为2010年10月29日召开的赣、粤、闽“红三角”首届保险论坛论文,作者是来自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冯永华。
【内容提要】
关于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建设的规范性、合法性、必要性等问题,一直受到业内外的关注。新车保险服务中心作为产险业共建的一个服务平台,经过多年的运行,总体趋势是:运行基本平稳,成效非常显著,社会褒贬不一,自身更须完善,尤其是在目前保险市场还不太规范的环境下,这一自律、创新的形式不但有存在的客观性,更有在产险业大力推广的必要性。
【正文】
新车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车中心”)作为财产保险行业创新保险服务方式、规范车辆保险市场、扼制恶性竞争的自律服务平台从首家成立之日起已走过了十个年头。但从它成立至今一直处于星星之火的孤独局面,且备受社会关注。正面宣传推动的声音太少、太弱,负面的渲染、挑剔此起彼伏。这既有主观原因:如大公司担心成立“新车中心”后已有的新车保险市场会丢失,小公司或新批设的公司担忧成立“新车中心”后会阻碍公司新车保险市场的拓展,“新车中心”自身的建设和操作缺乏规范性等。
也有客观原因:如社会各界对“新车中心”这一方便客户的服务举措内容不甚了解,手续费利益受到影响的中介代理人及车行的抵制等。个别省市的“新车中心”因此半途而废,使新车保险市场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付之东流,重走回头路。笔者以多年来的车险从业经历和感受谈谈“新车中心”建设的规范性、合法性及客观性等问题。
一、新车保险服务中心成立的历史背景
2003年前全国经营财产险的只有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少数几家财产险公司,进入2004年以后财产险机构批设迅猛,到2006年我国财产险机构已由2003年前的3家增加到近30家,保险行业从一般性竞争行业极速发展为过度性竞争行业,特别是机动车辆保险市场非理性竞争已成为行业的主要经营手段,高折扣、高返还、高佣金、高手续费成了行业的公开秘密和潜规则。尤其是机动车辆新车保险市场,由车行代理、个人营销代理等主宰。
以我市为例,大公司想与4S店合作新车保险业务,不能低于25%的代理手续费,小公司没有30%以上的手续费免谈,4S店的新车业务成了皇帝的“女儿”不愁嫁。新车保险代理手续费标准不断攀升,一度超过35%,大幅度超过行业自律公约标准和超出行业营销成本的承受能力,新车保险业务成了烫手的山芋,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亏损困扰着整个财产险行业。基于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为扭转车险市场混乱的竞争局面,全国部分省会城市保险主体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经过财产险会员公司集体商议,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报请当地政府、保险监管局批准,先后有武汉、青岛、沈阳、福州、成都、南昌、长沙等城市成立了“新车中心”,且运作状态良好。事实证明:没有恶性的车险市场环境,就没有“新车中心”这一新生事物的产生,没有“新车中心”的规范稳健运行,就没有“新车中心”所在地的良好的新车保险市场秩序。
二、新车保险服务中心的建立符合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道交法》首开我国商业保险立法工作先河,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交强险纳入强制管理范畴。为方便机动车辆所有人购买交强险,在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交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正是基于这一法律法规依据,全国部分城市及我省9个地市都先后在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公场所成立了“新车中心”,为客户提供车辆上牌和保险的一站式服务。说明“新车中心”设在交警部门办公场所是有法可依,依法而设的保险服务延伸机构。
三、新车保险服务中心的组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新车中心”的组建原则是关系到“新车中心”能否顺利组建、能否有效运行、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关系到新车保险业务能否在一个科学、合规和公平的机制下发展的前提。因此,“新车中心”的组建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新车中心”组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
2、诚实守信原则。公司之间应以诚相待,诚信为本,严格遵守有关协议,认真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3、互让互利原则。公司之间应求大同,存小异,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4、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融合各公司业务品质,落实各项服务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5、服务社会原则。虚心听取社会各阶层对保险人的意见,兑现承诺,服务到位,自觉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客户解难,为构建和谐社会争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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