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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顺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诈骗1500余万

来源:中金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5日

 
    中金社2017年1月5日消息,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入股投资为名,湖南顺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顺航公司)以高息拉老人入伙,骗得1500余万元(详见本报2016年9月12日A03版)。今天,记者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化名)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同时要求其与同案犯退赔受害人1500余万元。
 
  2016年9月11日,开福区人民法院对顺航公司非法集资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是以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量判,成为了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并未参与公司前期注册,属于从犯。参与集资活动也只是为了赚取利息差价,并非存心诈骗,这些非法吸收的存款是同伙用于偿还自己个人债务的,所以,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系顺航公司股东,具有决定集资款使用的权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由于被告通过不正当渠道,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编造谎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且将聚集的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投资自己所办的企业,致使集资款无法归还后逃匿,让受害人血本无归,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其与同案犯应向受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共计15574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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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金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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