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新年有新规
来源:焦作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4日
调整扩大创业
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延长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贴息标准实行全额贴息、部分贴息相结合;要求个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没有商业经营性贷款记录……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备受老百姓关注的焦作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扶持对象范围、额度期限、贴息标准以及贷款记录等多个方面又有了新的明确规定。
据介绍,过去针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定向提供小额信贷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自2002年实施以来,贷款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政策机制不断完善,在扩大就业、促进创业、改善
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为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6年7月16日,《中国人民
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针对贷款对象范围、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调整扩大了贷款对象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以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干部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统一贷款额度,个人最高可贷10万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调整贷款期限,由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3年。据了解,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目前的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根据规定,焦作市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三分之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负担剩余部分;第三年贴息三分之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负担剩余部分。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三年以后,如果申请人还有资金需求,我市还可以继续扶持,只是需要自付利息。”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人表示。另外,针对不在政策规定扶持范围内的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如果有资金需求,焦作市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需要自付利息。
个人及家庭成员如果有商业经营性贷款,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对贷款记录作了明确规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信用卡消费等个人消费型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记者 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