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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同学担保却遭变故:漯河两公职人员法纪面前终履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2日

    本报讯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执结一起涉公务员借款担保案件,两名连带被执行人在法律与纪律的威慑下,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0年6月,袁某某找到在漯河某单位工作的同学马某到银行申请借款,出于同学情谊,马某立即答应了。袁某某又找到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同学苟某,共同担任担保人。随后,袁某某以其弟袁某的名义在漯河某银行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及担保人附带的责任。
 
  后袁某某因病去世,其妻改嫁。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找到袁某催还借款及利息10.3万元无果。法院依法判决后,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漯河中院执行局法官查询到,袁某常年外出打工,既无房产,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执行法官又找到马某和苟某,告知其拒不执行的后果。在劝说无果后,不得已与马某和苟某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联系,请求他们配合做好两人的教育工作,并协助法院执行。在将三名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扣了马某和苟某的工资、车辆后,案件仍未得到执行。
 
  近日,执行法官再次找到马某和苟某,讲明连带担保的含义,告知其如拒绝执行,法院将会致函市纪委,并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法律和纪律的双重威慑下,两人当场表示愿均担执行款。两天后,两人履行了还款义务。(赵智宇 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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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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