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怠于查勘定损被判赔偿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
中国江苏网12月20日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损失应由谁来定损?一定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迟迟不定损,投保人该怎么办?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给保险公司提了个醒:保险公司如果延迟定损甚至怠于定损,将面临法律风险。
2013年3月,林某为自己的一辆卡车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0万元。2014年5月6日,林某开车送货,与另一辆车相撞,对方的车子受损严重。经我市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天,林某就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向保险公司报告。2014年12月22日,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林某与对方的车主李某达成协议,林某赔偿李某修理费2.3万元。
付了这笔维修费后,林某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的协议是手写的,没有注明“定损地点”和“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处理意见”,也没有“驻点民警处理意见“,由此可见,该损失金额完全是林某与李某之间协商的结果,没有经过任何正规的定损程序。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该车辆已经修复,保险公司无法进行重新核定,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不予赔偿。
2015年9月,在与保险公司百般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林某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中明确约定,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毁损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林某于事故发生的当日就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未能依约完成相关查勘。如今,林某提交了修理发票,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赔付。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扣除交强险范围内的2000元赔偿后,保险公司应赔偿林某2.1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庄奕 常法宣)
延伸阅读:
我国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有及时定损的义务,并规定即使情况复杂的,也应当在30日内定损。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定损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