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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来源:新华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新华社乌鲁木齐11月25日电(记者尚升)为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发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日前实施,在全疆范围内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职工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和职工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期一致。
 
  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不低于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不低于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70%支付。
 
  此外,职工大病保险原则上不设封顶线,实施之初基金筹资困难的地区可设立不低于20万元的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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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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