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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上调

来源:齐鲁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11月24日讯,日前,记者从高密市社保中心获悉,根据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高密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高密市201人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这是我省连续12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据介绍,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根据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类,分别调整为2425元、1940元、14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师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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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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