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担保之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三峡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1日
三峡晚报讯 市民张女士询问:我丈夫为朋友作借款担保,他朋友欠债还不上,债权人把债务人、我丈夫以及我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我们夫妻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问我是否应该对这笔不知情的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市民律师冯晨泉解答:根据《担保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保证作为担保的一种,其是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信用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系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一般情况下配偶方受益的可能性较低。另外,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此担保的债务并非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明显为债务人能顺利借款而设立的担保。综上所述,你丈夫为他人提供担保,其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担保之债在性质上并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你对此担保之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记者房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