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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借款到期未还 5万余元住房公积金被扣划

来源:连云港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本报讯(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陶莎通讯员李健)为他人担保借款,借款人无力还款外逃,担保人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却3年无财产可供执行,日前,东海县人民法院根据新规定,将担保人巩某的5万余元住房公积金扣划。据介绍,此案在我市辖区内尚属首例。
 
    据介绍,2011年,张某夫妇向李某借款15万元,巩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印,张某在偿还5万元后,因欠债太多逃至外地,李某遂将巩某诉至法院。2012年,东海法院判决巩某对1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巩某未自动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对巩某财产进行调查,始终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制定并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提高强制执行效率提供了依据和程序支持。执行法官了解到巩某已退休,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款项可供执行。2016年8月19日,邮储银行东海县管理部将一份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凭证和一份住房公积金专用进账单交付给东海法院的执行法官,被申请执行人巩某的54753.34元住房公积金被扣划至东海法院标的款账户,并最终被申请执行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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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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