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金融公司 >> 正文内容

欠债人成植物人无力还债 担保人需负责偿还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广西新闻网隆林10月16日讯(通讯员 勾元春)隆林的农某某向贷款公司借钱,让农某作担保。不料农某某后来因病成了植物人,贷款公司将农某某和担保人农某告上法庭。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农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担保人农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2年7月13日,农某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万元,由农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及计息方式都作了明确约定,并约定借款人及保证人有任何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行为或事项发生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某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了该笔借款。2014年2月,借款人农某某因病成植物人,无能力偿还债款,某小额贷款公司要求担保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遂提起诉讼。 
 
    借款人农某某因病成植物人后,已危及到贷款人的债权安全,故原告要求担保人农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保证人农某承担连带清偿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法院依照相关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

来源:广西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