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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贷款百万邀友一起反担保 却连累朋友当被告

来源:南充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7日

    一家具公司老板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请一家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同时,该家具公司老板又与两位朋友以财产抵押的形式,为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昨(26)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家具公司老板逾期未向银行还清贷款,担保公司的资金被银行划扣,法院判决家具公司老板与另外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贷款百万元 邀朋友提供反担保
 
  汪浩系广元市人。2013年11月4日,汪浩为了经营家具公司, 与南充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汪浩在该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1月4日到2014年11月4日。为了贷款,汪浩请成都一家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当天,南充某银行与成都某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从2013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4日,为家具公司在银行办理的贷款提供担保。
 
  就在同月12日,成都这家担保公司与汪浩签订了《企业融资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为汪浩在南充某银行所贷的100万元及利息提供担保, 保证期间为2014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4日,保证方式为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约定汪浩如有违约行为,担保公司有权要求他支付贷款本息20%的违约金。
 
  就在当天,汪浩还邀广元的朋友郑国、成都的朋友牟桃,分别同成都这家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3人分别以机器设备、房产及家具公司股份为成都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逾期未还清 连带朋友成被告
 
  2014年12月31日,南充这家银行发出代偿通知书,要求该担保公司代汪浩偿还逾期债务71万余元,并于当天从担保公司账户上划扣了贷款本息71万余元。
 
  此后,这家担保公司数次向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汪浩及郑国、牟桃等三人提出履行担保责任,但一直没有结果,遂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3人告上法庭。
 
  顺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已代被告汪浩偿还借款及利息71万余元,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71万余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汪浩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在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融资担保合同》中约定,如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和反担保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担保贷款本息20%的违约金,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9月9日,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汪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某担保公司支付71万余元及违约金22万余元,被告郑国、牟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反担保的定义与作用
 
  律师雷震: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剂手段, 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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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充晚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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