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好友担保签名 竟背上万元“人情债”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6日
大洋网讯 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急需用钱,不少人会找
金融机构或个人借钱。为了保证借出去的钱能要回来,被借款的一方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
担保。可是,很多担保人以为不过帮别人一个“小忙”,进行担保签名也只是“走程序”,殊不知其中有巨大风险。记者近日梳理广州地区这些因担保签名引发的债务纠纷,发现不少人为了朋友、同学的情面或亲情血脉,稀里糊涂地背上了债务。
近日,广州从化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担保人碍于情面在朋友的借条上签字,不仅被债主告上法庭,还要替朋友的1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阿钟和阿华是好友,2014年6月24日,阿钟遇到急事需要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1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5%计付。王某提出需要有人作保,阿钟就找来好友阿华。阿华刚开始不愿意,经不住好友再三请求,碍于情面,还是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14年7月24日,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阿钟并未向王某还款,王某多次催收未果,就于2016年4月将阿钟和阿华告上法院。
法庭上,被告阿钟辩称,因自己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还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认为与王某约定利息过高,请法庭依法调整。被告阿华称:“钱是阿钟自己借的,所借之钱也是他自己用的,和我没什么关系,我只是签了个名而已。”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阿钟向王某借款1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阿钟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阿钟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因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5%,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被告阿华在担保人处签名,自愿为阿钟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故原告王某与被告阿华形成保证法律关系。双方在借条中虽未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双方形成连带责任保证法律关系,现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阿华对阿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阿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阿钟追偿。
2016年6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阿钟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王某,阿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方晴 通讯员 卢德升、谢晓敏、刘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