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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险企股东分类管理 单一股东持股上限提至51%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1日

    证券时报记者 潘玉蓉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频频公告拟参与设立保险公司,保监会门口更是已有超过200家拟设保险公司前来敲门。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保监会近期连发两个文件征求意见,谨防保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新规的征求意见稿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险企经营管理的影响,将险企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并分层次对股东进行管理。
 
  单一股东
 
  持股上限提高至51%
 
  上述两份文件分别是《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业内讨论。
 
  要在9月2日前反馈意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较现行的2014年管理办法由37条增加至79条。
 
  “这是对旧规的一次大修,明确了股权管理贯穿的具体环节,框架更完善,事项更丰富,门槛更高。”一位保险公司高管表示,该征求意见稿考虑到了这几年发生的新情况。
 
  该人士介绍,比如,新规增加了对有限合伙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相关规定。又如,现行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不受该比例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20%的上限太低,制约了一些保险股东持续投入的动力。新规根据实际情况,拟将这一条修改为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1%。
 
  “来得晚了些,但是总算来了。”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评价。
 
  拟对险企股东
 
  做分类管理
 
  在股东资质上,新规将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三类——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分层次对股东进行管理。
 
  按照新规,如果要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的投资人,需满足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应安排增资,或者支持保险公司提出合理方案,引进新投资者解决偿付问题。
 
  新规要求,控制类公司在保险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公司为2年,财务类公司为1年。
 
  新规还列出了一些不得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情况,包括股权结构不清晰,曾经投资过保险公司但对保险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行为,相当于对一些股东进行了“禁入”。
 
  对于资金来源,征新规依旧要求禁绝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投资保险公司的,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类股东,并要逐级披露信托计划或受托管理资金的持有人。
 
  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表示,要严把股东资格审查标准,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来,决不能让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提款机”。
 
  建立良好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还需保险公司具有规范的内部经营管理章程。近日,《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也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保险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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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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