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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彤:半年超两亿元的按日计罚彰显威慑力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9日

    环保部近日公布的2016年上半年环境执法情况显示,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307件,罚款数额达26447.62万元。据介绍,2016年上半年落实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307件,罚款数额达26447.62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942件,限产停产案件1202件;移送行政拘留1291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840起,各项件数与2015年上半年相比均有所上升。
 
    被誉为我国环境领域“基本法”的新环保法,历经25年来首次修订后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不仅被外界冠以“有牙齿的法律”的形象评价,更被认为是应对我国当前严峻环境的有力之举。
 
    值得一提的是,环保部前述“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在出台之际被坊间冠以“配合史上最严新环保法落实的动真格儿之举”的表述。所谓四个配套办法,即指由环保部起草制定的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其中,2016年上半年超过两亿元的按日计罚规模,正是相关暂行办法实施的成果表现。
 
    对于按日计罚,具体而言即指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上不封顶的处罚管理手段。这正是对新环保法提出“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的一项具体贯彻。
 
    在标准上,按日计罚可分为八种情形:未批先建排污、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或与许可证不符的排污、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排放违禁污染物、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及其他情形。
 
    应该说,清晰的按日计罚标准,让按日计罚的实施更加有的放矢,即进一步规定了按日计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启用,以及一旦启用,环保部门后续应该怎样跟进确认企业整改的效果。
 
    无论是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条件,还是统计显示的半年超两亿元的处罚规模,都揭示了一个基本事实:即按日计罚作为配合新环保法实施的具体执行细则,其威慑力不言自明。而根据一年多的具体执行经验判断,“按日计罚”被视为新环保法最大亮点之一可谓实至名归。坊间甚至不乏有 “按日计罚是新环保法最具威慑力的处罚措施”的评价。
 
    论及原因,想必是按日计罚打破并化解了我国环保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罚款天花板尴尬。按照此前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对污水超标排放企业最高处罚金额只有20万元。显然,这样的处罚标准对于那些借助排污以及不计环境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企业而言,只能算是九牛一毛,很难对排污企业形成真正的震慑力。
 
    而推行按日计罚,正是将罚款数量和企业的污染程度直接关联,并真正实现了“污染越严重、罚款越多、上不封顶”。不难想象,当违法的代价和成本变得高昂,环境守法就会一改以往的被动执行,转而变成企业的自主行为,与企业生产和成本节约密切关联。
 
    记者以为,这或许正是按日计罚得以存在的目的。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秉承环境整治初衷的按日计罚,作为一项主管部门对企业主体的行政约束手段,本身也应该有所约束和监督,同时应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避免出现“表面处罚、私下排污”现象的存在。
 
    对此,坊间也不乏引入实施公开、可监督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依据的建议,理由在于,在当前全国已有上万家排污企业实施公开在线排放数据之际,包括公众和环保部门在内都已有渠道及时可查大型污染企业排放的情况,按日计罚有理由援引在线数据为依据,以便及时、高效、公开地接受舆论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并形成按日计罚依据。
 
    实际上,引入实时数据监测作为环境执法依据的做法,在我国环境执法实践中并不新鲜。早在2011年,环保部就曾以《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的形式,对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环境执法效率提出过有关要求。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实践中,诸如引入第三方监测的呼吁和尝试也在试水,其一致目的是通过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为环境执法提供真实的参考,避免错误执法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避免行政执法出现“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可能之余,近年来围绕数据打假的讨论也逐步升级。其中,在线监测数据作为实时显示污染物的排放依据,有着有效控制企业超标排污的“第三只眼”的美誉。由此,一些顶风作案者不惜通过各种手段,篡改、逃避在线数据监控,而打击此种行为也成为近年来环保执法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
 
    应该说,环境问题历来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毕竟,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高度相关。当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的做法早已不合时宜,环境维护成本也早已成为众多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发展的重要成本考虑因素之一。
 
    一方面,我们需要不断严格执法手段,通过高效执法,积极促成环境守法氛围的形成;另一方面,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有必要形成一致共识,将环境保护内化为企业发展和各社会主体寻求自身发展的主观意识,从而彻底根除“钻环境政策漏洞牟利”的过时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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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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