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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立规 信用风险成监管重点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6日

    ⊙记者 卢晓平
 
  为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成为保监会的监管重点。
 
  昨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我国首次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开始立规。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参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离岸再保险人不断增多,我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逐步凸显,这也成为各国再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2016年正式实施的偿二代已经考虑了担保措施对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影响。按照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在计算分出业务的资本要求时适用不同的风险因子,但未对何为认可的担保措施作出规定。因此,我国亟须建立与偿二代对接的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明确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
 
  《通知》主要从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担保的形式和范围、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以及在偿付能力评估时担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针对担保的形式和范围,《通知》认可的担保形式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并规定担保措施的覆盖范围是境内再保险分出人对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敞口,即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
 
  《通知》要求,作为担保措施的存款资金应存放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并规定在再保险合同没有结清的情况下,存款资金自存入再保险分出人的银行账户之日起,一年之内不能转回再保险接受人银行账户。
 
  另外,《通知》规定了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应满足的资质要求,并规定在备用信用证的开证机构不满足资质要求时,备用信用证应由满足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保兑。《通知》规定,当开证机构或保兑机构不再满足《通知》的资质要求时,离岸再保险人应选择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签发新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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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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