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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气草率作担保 “替罪羊”坎坷追偿路

来源:法制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5日

    法制网郑州8月15日电(张小涛 王之春)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经常被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人无力清偿或拒不清偿债务时,要代为清偿债务。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依法向借款人追偿。2016年8月12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被告王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被告王明给付原告王辉现金50000元。
 
    2015年4月30日,在原告为被告的借贷担保的情况下,张山借给被告现金50000元,用款2个月,到2015年6月30日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张山便要原告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8月31日,原告替被告偿还了50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现金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明向张山借款50000元,其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现借款到期后王明拒不偿还,保证人王辉承担担保责任,代王明偿还50000元借款后,依法向王明追偿50000元,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保证担保是法定担保形式,一旦签字成为保证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避免纠纷,切勿随意担保。签订担保合同时,既要对借款人的经济、信用状况有所了解,做好承担保证责任的思想准备,还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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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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