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也可作担保申请财产保全?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3日
本报讯 (记者林小军 通讯员徐忠婵)担心对方财产转移,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财产;又无能力提供担保物或资金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近日,廉江市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财产保全申请担保函,申请人林先生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申请对揭某某名下房屋一栋予以查封。这是廉江法院首例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例。
15年前,林先生向揭某某提供药品,经双方结算,2001年1月21日,揭某某向林先生出具欠条,确认其尚欠林先生货款27万多元。但揭某某向林先生出具欠条后,仅支付7千元给林先生,一直拖欠余下货款至今未支付。近日,林先生将揭某某告上法庭,为了保证届时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林先生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揭某某名下的位于廉江市区的一栋房屋予以查封。但林先生无能力提供担保物或资金作为担保。之后,林先生得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这种保险产品后,于是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遂依照保险条款约定向法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保险公司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提供的保险担保,在保险期间内,因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没有予以赔偿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审查,廉江市人民法院认定林先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被申请人房屋将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查封三年。
法官说法:
该案件承办法官潘玉霞表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诉讼保全,均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以等值现金或无权利负担的土地房产提供担保给本来就因诉讼承担压力的当事人增加了负担,现实中也出现了较多的因债权人无力提供担保而不能保全,被债务人留下转移、藏匿财产的机会,造成案件执行难。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诉讼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了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出具担保函的方式提供诉讼担保。将保险担保作为保全担保形式不仅拓宽了保全担保渠道,而且能降低保全工作风险,又为情况紧急、缺乏担保物、资金比较紧张的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有力的救济利器,从而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预防和缓解“执行难”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