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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调整机制应上升至法律层面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4日

  进入7月份,各地气温逐渐升高,有关高温津贴的话题备受关注。有媒体报道指出,目前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但部分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近10年未变。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作业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也是夏季高温天气作业下的一项重要劳动保护措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高温津贴标准应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不过,由于我国南北温差较大,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对象、方式并未做全国统一性规定,这导致各省区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千差万别:有的按月发放,有的按天发放,有的按工时发放,有的地区根据气温区间设定不同津贴标准,有些地方还一直沿用多年以前的“老标准”。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不同地区高温补贴标准亟需明确细则,视用人单位情况适当调整,以实现对特殊岗位职工关心关爱的目标。比如,在制定高温补贴标准的具体数额时,应考虑到劳动者需要购置的防暑降温药品、凉饮、或就医门诊费用的数额平均计算。而对于城市“热岛效应”突出的区域,标准应该高于一般区域。

  应对高温侵袭,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和刚性约束。应以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为出发点,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企业负担等综合因素基础上,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调整机制从部门规定上升至法律层面。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格查处高温违规施工和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韩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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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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