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1日
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政策依据:
1.《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5年第6号)。对民间资本参与发起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作出详细规定。
2.《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要不断丰富金融服务主体,提升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和服务满足度;支持有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3. 2013年,我市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发展金融机构的奖励办法》,对在我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申请条件和要求:
1.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3)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域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具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具有清晰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
(7)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9)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发起人条件
发起人应分别符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5年第6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2)上一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3)具有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
(4)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
(5)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3.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
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4.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
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联系人:卢玲(金融局金融服务科)
咨询电话:839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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