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1日
内容:金融机构借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涉农、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90号)。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作用的通知》(银货政(2014)8号)。
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下调运用支农再贷款发放涉农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的通知》(银货政(2015)69号)。
实施细则:
1.金融机构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或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加点幅度在实际支付的各期限档次再贷款利率在不得高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不得超过3个百分点。
2.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可在优惠利率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
3.如有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高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向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反映。
相关措施:
“产业扶贫信贷通”、 “油茶贷”、“异地搬迁扶贫贷款” 等信贷产品的利率都不高于基准利率。
联系人:卢玲(金融局金融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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