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1日
内容:为落实好我市企业融资扶持政策,解决企业归还银行到期贷款资金周转困难问题,防范企业资金断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我市设立了赣州市企业市级还贷周转金。
政策依据:
《关于设立赣州市企业市级还贷周转金的方案》(赣市府办发[2015]50号)
实施细则:
1.还贷周转金是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封闭运行”原则设立,专项用于因企业银行贷款到期拟续贷而短期资金困难的临时资金周转,以帮助企业维护银行信用、再次获得银行贷款。还贷周转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2.还贷周转金的扶持对象,适用于在赣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信誉良好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属于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法人经济实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有违法违规记录,涉及法律诉讼、司法查封、债务纠纷等的;
(2)涉及被银行抽贷、减贷、压贷的;
(3)未取得合作银行续贷承诺的。
3.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不得提现和擅自改变用途,还贷周转金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即时用于归还企业贷款,确保专款专用;还贷周转金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即时办理转账手续,确保还贷周转金归还到位。
4.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须先获得银行的续贷承诺,再按照周转金管理公司的申报程序及操作规程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由周转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查确认。
5.借款企业申请还贷周转金额度不超过其在合作银行到期贷款的金额或合作银行承诺续贷的金额(以较低者为准)。
6.还贷周转金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年化利率不高于15.6%,按日计算;超过15天的部分按约定适当提高借款利率(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据实计算。
7.借款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还贷周转资金,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致使还贷周转金发生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联系人:卢玲(金融局金融服务科)
咨询电话:839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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