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3日
内容:指导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政府监管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政策依据:
2014年10月,省政府金融办印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指引》(赣金发〔2014〕5号);
2016年5月,市金融局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市金字〔2016〕54号)。
设立申请步骤:
(一)各县(市、区) 成立工作小组;
(二)出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办法;
(三)筛选本地的优质企业发起相关筹建工作;
(四)向县金融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材料;
(五)县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材料真实、齐全、无误后,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报;
(六)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出具相关批复后,前往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设立。
联系人:刘力萍(金融局地方金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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