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2日
关于印发《关于证券机构服务我市企业上市
挂牌及融资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证券机构服务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及融资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6日
关于证券机构服务我市企业上市挂牌
及融资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赣州市三年主攻工业推进计划(2016-2018年)》,充分调动证券机构服务企业上市挂牌及融资工作的积极性,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100家上市挂牌企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挂牌是指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的融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通过做市商、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 从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用于鼓励证券机构服务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及融资。奖励资金按年度兑现。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上市奖励。对年内成功保荐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保荐机构,每保荐一家企业成功上市由市财政奖励20万元,受益财政奖励80万元。
第五条 挂牌奖励。对成功支持我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每实现一家企业成功挂牌由市财政奖励5万元,受益财政奖励15万元。
第六条 上市再融资奖励。对成功帮助我市境内外上市企业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的证券机构,每家证券机构年内累计为我市企业实现融资额1亿元-2亿元的(含1亿元),由市财政奖励5万元,受益财政奖励15万元;累计实现融资额2亿元-5亿元(含2亿元)的,由市财政奖励5万元,受益财政奖励25万元;累计实现融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由市财政奖励10万元,受益财政奖励40万元。此项奖励政策暂定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七条 挂牌融资奖励。对成功支持我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融资的证券机构,每家证券年内累计为我市企业实现融资额0.5亿元-1亿元的(含0.5亿元),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累计实现融资额1亿元-3亿元(含1亿元)的,由市财政奖励5万,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累计实现融资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由市财政奖励5万元,受益财政奖励10万元。此项奖励政策暂定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第八条 个人奖励。对成功辅导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证券机构,每实现1家企业上市,给予推荐机构项目团队30万元奖励,其中:市财政奖励5万元,受益财政奖励25万元;对成功辅导我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券机构,每实现1家企业挂牌,由受益财政给予推荐机构项目团队5万元奖励。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申请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证券机构和个人应在所督导企业成功挂牌3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金融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上市再融资奖励和挂牌融资奖励资金的证券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金融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兑现上年奖励。申请奖励资金的证券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兑现成功帮助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的证券机构需提交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奖励资金申请表;
3、证券机构与上市挂牌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4、辅导的上市挂牌企业成功挂牌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兑现成功帮助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奖励的证券机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批准文件;
2、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经初审合格的证券机构及个人奖励资金,属市财政奖励范围的由县(市、区)金融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金融局、财政局申请,由市金融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属受益财政奖励范围的,由当地县(市、区)财政局会同金融局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证券机构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被骗取的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有任何措施和建议可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