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金融公司 >> 正文内容

担保人冒用客户名义多贷100万自用?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2日

    南都讯记者易海军 在宝安从事玻璃生意的吴女士反映,其委托担保人陈某向广东南粤银行深圳分行贷款400万元,不料陈某却盗用她的名义向该银行另行贷款100万元挪作他用。南都记者获悉,吴女士和银行方正在协商处理此事,而涉事的担保人已经因别的事被警方刑拘。
 
  100万元流入担保人私人账户
 
  2014年9月,因急需资金发放工人工资,贷款又不顺利,吴女士找到中间人陈某(当时为某担保公司职员),委托其向广东南粤银行深圳分行办理一笔400万元的贷款。吴女士提供的贷款合同复印件显示,吴女士向广东南粤银行贷款种类为个人经营性贷款,金额4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3日。
 
  2015年9月底,吴女士前往南粤银行深圳分行办理还款。“当时银行的客户经理李泰衡(音)告诉我说要还款500万,我以为是贷款利息”,吴女士老老实实地向银行还清了这500万元贷款。
 
  吴女士介绍,早在400万元这笔贷款完成之前,陈某就以她的名义向广东南粤银行贷款100万元。2014年9月30日,她银行账户上突然多出一笔名为“贷款发放”的100万元现金,“当时也奇怪,那笔400万元贷款还没正式办理下来,过了几天这笔钱很快就被银行划走了”。后来她才发现多出的100万元被转入了担保人陈某的个人账户,她出示的“存款明细账”显示,100万元一天之内分四次转入了陈某的银行账户中。
 
  随后,吴女士找到南粤银行客户经理李泰衡。后者向其提供了这笔100万元的“个人质押合同”复印件,该合同显示吴女士于2014年9月30日向这家银行办理了100万元贷款,业务种类为“个人消费贷”。
 
  贷款人质疑银行存在疏漏
 
  得知被陈某冒名贷款100万元挪作他用,且自己还替陈某还清这笔贷款及利息后,吴女士立即向南山粤海派出所报案,认为陈某存在经济诈骗及恶意欺瞒,要求警方立案侦查。不过,吴女士告诉记者,因害怕警方作为诈骗案立案侦查,陈某三个月来先后向其还款54万元人民币。
 
  “这点还款远远不够我们给他垫的钱”,吴女士仍坚持向警方报案告陈某存在诈骗行为,并要求南粤银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警方立案侦查。
 
  吴女士认为,之所以要求南粤银行提供材料协助警方调查,是因为银行在该案中存在过错。“如果是以我们的名义贷的这100万,那银行应该把贷款合同交给我们,起码也要电话告知一下。”
 
  银行回应
 
  若警方要求协助调查,我们会配合
 
  昨日上午,南粤银行深圳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要该合同上是客户自己的签名,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贷款也会发放至其本人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合同并不一定要交到客户本人手上。
 
  至于吴女士曾向银行客户经理沟通要求银行提供资料协助警方调查,为何未能履行。该负责人表示,客户经理个人认为此事与银行并无直接联系,且银行不存在过错,遂未向上级领导报告。“除非是公安机关通知要求协助调查,不然我们没有义务配合银行客户去提供资料”,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吴女士与担保人陈某相识多年,银行此前与其沟通时她表示贷款事务可交由陈某代办。
 
  警方
 
  担保人因另一起诈骗案被刑拘
 
  南都记者从警方知情人士获悉,陈某在吴女士报案后曾前往粤海派出所协调此事,并承认已将贷来的100万元挪作他用。不过,因为报案过程中陈某先后向吴女士还款50余万元,派出所并未将其作为诈骗案立案侦查。
 
  昨日,南都记者未能联系上担保人陈某就此事进行回应。知情人士还透露,陈某目前因为涉嫌一起40余万元的经济诈骗案已被龙华警方刑拘。

分享: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