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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大涨补偿卖家”究竟合理吗?

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2日

  日前一个关于房屋买卖的案例引发了巨大争议:2013年3月,冯某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房价飙升,原房主遂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定,冯某应补偿差价款444683元。

  【认同】

  契约精神须有正确打开方式

  对于这起案件,不少人认为原房主看到房价飙升就反悔,这是不诚信,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但这种看法过于片面。守信精神的确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但契约自由、平等则是信守契约的前提。也就是说,契约不仅要基于双方自由签订,也要具备正义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形成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则也因不具备自由、平等内涵,被认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所谓显失公平指的是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或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明显不合理。

  这起案件中仲裁机关支持卖房者,并不是因为房价飙升了导致房主“卖亏了”。而是因为在合同订立时,成交价就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值。“经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屋在交易期间估计为2774683元,与实际交易价相差444683元。”也就说在成交时,房子就少卖了百分之十六之多。不得不说,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存在的前提下,这份评估结论对于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人们普遍痛恨那些签订卖房合同却因房价上涨、毁约或坐地起价的房主。只要买房者在签署合同时,在条款中强调违约责任,这些房主必将因其不诚信行为付出应有法律代价。法律当然保护守信者。而另一方面,法律也同样保护合同中的弱者。(舒锐)

  【反对】 

  凭什么手撕契约脚踢市场?

  试想一下,如果房价涨了,卖方可以要求补偿,那么房价跌了,买方是否也可以要求补偿?同理,股票亏损了,是否可以找赚钱的人来赔?如果法定的契约都可以不算数,如果所有的交易都需要仲裁委来判定价格是否公允,那么市场就不可能存在,人们就不会有交易的欲望,只会有对交易的恐惧,交易的成本将因此大到无比。

  本案中,仲裁委和地方法院之前都曾驳回申请人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显然,合同的有效性无可置疑,不存在所谓合伙骗购的情形。但是,仲裁委如今又认定交易价格显失公平,理由有两个:一是交易价与评估价有价差,二是房主是年过九旬的老人。

  房主虽然是老人,但哪怕是他们亲自交易,如果不能证明内有欺诈,也应认定交易是有效的。不然国家就该立法规定,多大年纪以上的老人,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资格。何况,在房屋总价动辄几百万的一线城市,评估价与成交价出现四十多万的价差,是很正常的现象。这里面涉及信息不对称的话题。

  某种程度上,所有的交易都是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正因为有的人具有信息优势,所以才会有中介机构,正因为大家风险偏好各不相同,所以投资才能成为商业现象。

  信息不对称下的正常市场交易,客观上确实会对交易中的某一方产生结果上的“不公平”,他因此少赚了钱或者多赔了钱。但是这与广州仲裁委所认定的“显失公平”,完全不是一回事。价格不自由则交易不自由,交易不自由何谈交易公平?(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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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晚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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