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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金协会会员良莠不齐 上亿会费用途待公开

来源:投资者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5日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质量良莠不齐 上亿元会费用途有待公开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在有利于互金行业规范发展的同时,其巨额会费用途及协会本身与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披露方面也有待加强
 
  《投资者报》记者 王宇
 
  近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部门共同推动筹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正式挂牌成立。业内人士对此大为欢迎,多数人认为,该协会的成立,意味着在央行下属一级协会的指导监督下,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正式步入规范化自律管理时代。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众多投资者以及业内人士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期待甚高,尤其是在协会本身与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披露方面,以及在行业发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如何做好投资者教育两方面。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后表现怎样,有待于后续持久的观察。
 
  上亿元会费用途有待公开
 
  近日,民政部公布203个山寨社团,不少跑路平台曾找过某些社团背书。据《投资者报》记者与多家企业接触得知,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以前,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尝试加入各种行业协会或者组织,事实上也将它们做为宣传时增信的助力。那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现在入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有什么样的约束关系,是否为入会平台提供增信作用;一旦入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风险乃至跑路,该协会有什么样的应对措施;是否会给投资者一些补偿?这些问题目前并未能从协会方面得到官方公开回应。
 
  此外,本次关于加入协会所需要交纳的巨额会费也颇引人质疑。据记者了解,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单位盈利单位需交纳的会费是每年100万元,非盈利单位是每年40万元;理事单位是每年60万元或每年20万元;普通会员是每年20万元或每年10万元。有媒体统计称,该协会初成立就有亿元会费。更多的业内人士与投资者期待知晓除去协会的基本运营外,这些会费将用于哪些方面?目前有没有出台相关的计划与办法?但由于《投资者报》记者目前尚未联系到相关人士进行解答,故而目前仍不得而知。
 
  首批会员质量或良莠不齐
 
  除了入会会费高昂,首批会员质量也引起社会关注。据一些参会机构向记者透露,此次入选协会,对平台的合规性要求非常高也非常严格,甚至某些要求比去年12月28日出台的网贷监管细则(意见稿)还要高,可谓是优中选优。但是记者也注意到有些入会平台成立时间比较短,在知名度方面也有所欠缺。这样的疑问在业内人士中并非少数。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诸如此类的问题暴露出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并不一致,所以投资者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选择时缺乏比较的要素,从而会更加依赖于平台实力之外的信息。而不少平台之所以愿意交纳高昂入会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国字头”背景显然是其重要因素。
 
  事实上,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以前,北京、上海、深圳、江苏等地已经成立了一些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某种意义上承担着行业自律的约束规范作用。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后,它将如何处理与各地民间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关系,以及是否会学习此前民间协会在行业发展方面行之有效的措施,这些已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此外,有投资者与行业人士想要知道,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时以及后续吸纳的平台,有什么样相应的退出机制。在该协会官网尚未上线的今天,令公众关心的是,首批会员的具体名单一直迟迟未公布。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从已宣称加入协会的企业名称来看,以互联网驱动金融的平台占比数量较少,意味着平台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投资者教育任重道远
 
  有数据表明,自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问题后,投资者的维权回款率仅有两成,绝大部分的投资者在问题平台出事后本息无收。一直以来,投资者的教育与维权成为认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重要难题。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当天的会议内容还未详细谈及这方面的相关内容。
 
  对此,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指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缺乏风险的洗礼,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淡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与技术支持系统缺失,有些甚至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近期爆发的一系列风险事件,对行业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
 
  此外,他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要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实行透明化、集中化运作,确保金融管理部门对互联网资金流动实现全方位监测。要建立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制度及技术支持系统,采取有效的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要借鉴商品市场反倾销的做法,防范亏本销售、交叉补贴、不良关联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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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资者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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