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6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
保险业通过扎实的田野调查,掌握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新特点、新风险和新需求,通过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超越了传统产品“低保费、低保额”的局限,有效适应了新型经营主体对风险分散水平和保障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满足其规避大规模和高投入生产方式下面临较高风险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无论我们把有政府财政税收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叫做“政策性农业保险”或者“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根本问题是这类保险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特别是财政的支持。
应当将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畴。目前中央财政主要对大宗作物保成本的传统“低保费、低保额”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这样,对于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其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超过现有传统产品部分的保费将得不到中央财政的补贴。
当前农业保险发展已经进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阶段,要“从有至优”,即要着眼于提高保障程度,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对于农业保险的更高的风险保障要求,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因此,中央财政有必要适时将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高保障创新产品(例如前面提到的收入保险产品或者覆盖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完全成本保险产品)纳入补贴范畴,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保费补贴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倾斜。目前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实行统一补贴政策,补贴比例与投保人的种植规模以及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都没有关系。这种补贴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对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发展政策导向是不配套的。目前的保费补贴政策并没有体现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政策导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商品化率高,对国家的粮食安全贡献大,国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理应向其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