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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友担保被执行 依法行使追偿权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合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3日

    出于友谊,碍于情面,用门面房为朋友公司借款担保。却因拒履调解协议,被法院强制执行,为讨回被执行款项,两位朋友打起了官司。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夏安国(化名)25万余元。
 
    2014年9月25日,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海天置业)法定代表人韩某(已故),因需资金周转向罗某借款50万元,约定当年11月25日前还清。朋友尚某、夏安国为韩某公司担保,尚某在韩某出具的借据上签字担保,夏安国亦在借据上签名以所有的两间门面房做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罗某经多次催款无果,具状诉至法院,要求海天置业立即偿还5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尚某和夏安国承担连带责任。
 
    案经依法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海天置业于2015年3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罗某借款50万元,尚某、夏安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履行期限届满后,海天置业及担保人尚某、夏安国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夏安国是以两间门面房作为抵押物出面担保的,法院依法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欲对门面房变卖或拍卖抵债。慑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大威力,夏安国只得偿还了申请执行人罗某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执行等费计258739元。被强制执行后,夏安国行使追偿权将海天置业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担保法》有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夏安国为海天置业向罗某借款提供了担保且已实际履行了保证责任,偿还了罗某借款本金、利息及执行、诉讼等费计258739元,故对夏安国要求海天置业给付258739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海天置业法定代表人韩某已病亡,但公司尚在,资金尚存,应归还夏安国已被法院执行的款项。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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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合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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