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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太原)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本报太原2月17日讯(首席记者 崔晓农)近日,我省出台了《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这是我省首次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为建立全省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将有利于降低融资担保机构经营风险,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杠杆作用。
 
    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将明显提升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化解能力,有效放大融资担保规模。
 
    省政府金融办有关人士表示,《管理办法》主要呈现几个方面亮点:一是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明确规定“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提供担保(再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风险给予一定补助的资金”,充分调动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积极性,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进行服务,风险补偿资金计入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二是将再担保机构纳入补偿范围。1月13日成立的国信融资再担保公司专门为融资担保公司和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标志着我省融资再担保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目前,全省已有30多家融资担保机构纳入了政策性再担保体系,下一步,还要将大多数融资担保公司纳入再担保体系。《管理办法》将再担保机构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通过风险补偿机制,对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的给予资金补偿。鼓励省内资本实力雄厚的再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再担保业务,发挥再担保机构增信、分险的功能,撬动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成倍增长,从而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最重要的是,《管理办法》明确了申报条件,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将按照职责分工对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同时,将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失信名单,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机构纳入失信名单,5年内不得享受风险补偿资金的政策支持。风险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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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经济日报(太原)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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