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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新规防范“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风险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3日

    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立下十二条“新规”,这也意味着“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这一业务形态将强化监管,重在防范风险隐患。
 
  保证保险是一个老险种,相比其它险种,因其较为灵活的特点可以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挥明显效果。例如小微企业或个人想融资却没有抵押物,买份保险即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015年,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人获得融资金额1015.6亿元,其中,有25个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共支持12.3万家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融资贷款188.6亿元。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传统与银行合作的保险公司开始与互联网平台合作,这无形中扩大了风险领域。
 
  据介绍,这份通知是在中国保监会近日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开展全面风险排查的基础上起草的。在这次排查中,监管部门了解了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管控措施、应急预案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
 
  在这份通知中,保监会明确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采取“加强管理”与“促进持续健康发展”的态度,并用十二条“新规”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立下规矩。
 
  “通知发出本身就是对这种合作模式进行肯定,同时也以相应的措施对从事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了约束与引导,为目前这一创新模式指明了方向。”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说。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选择互联网平台。”在通知中,明确保险公司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并在与互联网平台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合作互联网平台不得存在上述禁止行为。
 
  不仅是事前,保监会还从事中、事后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进行全面约束,提出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作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季度报送制度等。
 
  当然,通知中多处传递出对风险的高度关注的信号,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发展模式,对同一投保人单笔借款和累计借款应当分别设定承保限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同时是通知涉及的重点,提出“应当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采取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开展误导性宣传”“对保险条款中的免除责任作醒目提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等。
 
  “可以说,通知中明确了保险公司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强化了保险公司审慎、合规的经营意识,为新兴金融业态下创新保险业务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新华社记者何雨欣、谭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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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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