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车旅客被剐跌伤 保险公司拒赔无理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9日
金城江讯河池市周女士下公交车时,人未站稳,公交车即起步开走,周女士被剐跌倒受伤。公交公司在赔付周女士近10万元赔偿金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周女士是车上人员为由予以拒绝。公交公司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公交车剐倒下车乘客受伤、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无理,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河池市公共交通公司支付给周女士的残疾赔偿费等费用共计7.8万多元。
2012年1月6日,原告为其所属的一辆号牌为桂MA322X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强制责任保险。2012年11月23日12时许,原告一名司机驾驶该车辆进入河池城区桥卜市场停站点时,该车乘客周女士在停车后下车,在周女士下车过程中,左足刚着地,右足尚在车内,司机未注意观察该乘客下车情况,在未关闭车门时就起步开车,造成周女士跌倒在地,左足扭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女士住院治疗161天,支出医疗费2.7万多元。经医院诊断,周女士左侧内、外、后踝骨折,左侧踝关节脱位。2014年1月,经司法部门鉴定,周女士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为X(十)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成,周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经法院调解,公交公司赔付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万多元。原告赔偿后,向被告申请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拒赔。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8万多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相关条例规定,伤者周女士的情形不属于车上人员可转为“第三者”的情形,原告要求赔付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交强险保险合同的条款及相关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应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者周女士左足扭伤系在车辆停稳后发生,虽其不是被保险车辆冲撞、碾压或抛出车外,但其真正致伤的原因是车辆在其未完全下车时即起步行驶,导致其跌倒在地面受伤,受伤发生的时间点为周女士与地面接触的瞬间,故其受伤时系在被保险车辆外发生,周女士作为该交通事故的第三者适合。故原告根据与被告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要求被告在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综合案件情况,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于是作出了以上判决。(余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