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疗保险监管办法将施行 整合城乡医保出时间表
来源:长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2日

资料图
严禁医疗机构九种骗保行为
《管理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九种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或者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办理虚假住院或者虚记医疗费用;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治疗,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取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参保人员三注意 最高可罚500元
《管理办法》提出,参保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三项规定:在就医、购药时,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接受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证件查验,自觉履行诚信义务;不得采用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伪造、变造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五种行为是:未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责的;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丢失或者篡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的;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管理办法》提出,违反“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居民医保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
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意见》要求,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
此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官方明确整合城乡医保时间表
意见明确,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
整合制度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保障待遇等会有什么影响?
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制度政策“六统一”,整合经办管理资源,提升服务效能,城乡居民将获得更多实惠。一是制度更加公平。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二是保障待遇更加均衡。按照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的原则,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统一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和就医管理,同时适度提升了群众保障待遇,城乡间、地区间居民医保待遇更加均衡。三是服务更加规范。通过统一定点管理、整合医保基金、整合经办资源、提高统筹层次等措施,参保群众可以享受到城乡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同时,制度整合后,实行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管理,消除了城乡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等障碍,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同时,因制度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在推进相关工作时,也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衔接、平稳过渡,避免因个别特殊保障政策的调整而导致参保人员待遇的暂时性下降。
(据河北日报、中国新闻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稿件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