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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引纠纷 债务人和担保人闹上法庭

来源:大江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3日

    本报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网络借贷行业成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方式。这种新型借款模式发展迅速,操作模式也出现多种类型,但伴随平台角色的复杂化以及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问题的出现,亦产生了相当数量的涉p2p网络借贷的刑事、民事纠纷案件。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2015年11月中旬,南陵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所谓p2p网络借贷,是指借款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根据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而发生借款合同关系。
 
    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潘某某均为“陆金所”(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平台)的注册会员,潘某某同意通过“陆金所”发布借款信息,“陆金所”为潘某某提供有意向出借资金的出借人的相关信息,“陆金所”接受潘某某委托,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潘某某划拨借款资金及扣收还款资金。
 
    2015年1月30日,潘某某与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潘某某提供借款26万元,并具体约定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同时,第三方深圳某投资担保公司与潘某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潘某某委托深圳某投资担保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潘某某以某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合同中具体约定深圳某投资公司出现代偿行为后对潘某某的追偿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后深圳某投资担保公司与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前者为潘某某向后者的26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2月3日,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陆金所”向潘某某提供借款26万元。后来,潘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深圳某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向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合计26.6万余元。由于债务人潘某某未能偿还这笔借款,深圳某投资担保公司就代偿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损失等诉请诉至南陵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查后认为,潘某某与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应受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潘某某未还款构成违约,深圳某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借款人代偿了全部借款本息,其有权就代偿款项及相应费用向潘某某进行追偿。
 
    记者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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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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