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4日
为业界熟知的是,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实践过程中,常常会伴随当事人出现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损失,有时更是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现象。而传统的、依靠自有财产和担保公司担保的解决方式,已难以适应目前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公平的实现。在此背景下,兼具保费低廉、风险承担能力强等诸多优势的创新保险产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便应运而生。
随着2015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为司法保全提供担保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保险公司通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参与司法保全实践的意见,也为该创新险种的全面推广进一步扫清了障碍。 南方日报记者 郭家轩 实习生 张栋
呼唤诉讼保全担保新模式
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在过往涉及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却常常会出现这样的“尴尬”现象:因债权人无力提供担保而不能保全,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导致案件赔偿执行难,也就是俗称的“赢了官司输了钱”。这类不合理现象,既有违司法公正原则,又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长久以来的诟病。
“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原则上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很多申请人由于资金周转紧张,自有资金或实物资产价值不足或需要评估、执行,或在短时间内找不到合适的保证人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诉讼保全担保,”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责任险专家告诉记者,而且即使提供了保全担保,人民法院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各类担保审查比较严格,认可程度较低,因此造成启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难,进而导致“执行难”的无奈后果。
另外,随着诉讼中对担保的需求越来越广,担保金额越来越高,一些担保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由于担保公司自身实力不足,其担保能力和资信也受到质疑。因此,寻找具备实力雄厚、担保成本相对较低的担保人,对于保全申请人而言尤为重要;与此同时,市场也在呼唤出现有效解决诉讼保全担保问题的新方式。
在此背景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应运而生。具体而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申请人(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例如,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诉讼中申请了价值1000万的财产保全,法院要求甲公司提供1000万的保证金,但甲公司无法缴纳这笔巨款,于是甲公司便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经保险公司审核,符合投保要求,并出具一份保单,甲公司将该保单提交给法院,用以代替需要缴纳的财产保全保证金。其中,保险公司的风险在于,如果投保人败诉,或是保全的财产发生问题,要代替投保人进行赔偿。通常来说,影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的因素包括赔偿限额、保险期限、诉讼保全方式、诉讼保全标的类型、案件性质等。
据广东保监局相关专家介绍,保险在国外已有多年实践,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不是“舶来品”,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求,由我国保险公司自主开发的保险产品。“需要强调的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方面是保险费用相对低廉,可以降低申请人的成本负担,另一方面风险承担能力明显较强,因为承担责任的最终主体是保险总公司。”
市场前景广阔
事实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自诞生之日起就备受市场关注。记者查询发现,诚泰保险已于2012年在全国率先开发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随后人保财险、平安保险、太平保险等保险公司陆续推出该险种,并在中国保监会备案。
“此项业务市场需求大、有潜力,随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意见的出台,其发展前景值得看好。”据广东保监局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广东全省各地基本上都已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可直接向已报备相关条款费率的保险公司投保。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已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风险保障约7.2亿元。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宋世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该险种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必然使得民商事诉讼标的金额快速提高”。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2013年广东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为3049亿元,2014年是3544亿元,预计2015年广东省诉讼财产保全案件涉及担保金额将超过100亿元。另据不完全统计,民商事案件中80%的当事人(大部分是原告),会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丰富了保险产品线,满足了市场需求,是保险公司参与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宋世斌表示,而且,保险公司的专业性高、技术能力强,保险公司这样的专业机构的参与对于清晰利害双方责任,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以及社会公平安定都有积极意义。由此来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正是一款经济与社会价值兼备的保险产品。
在上述保监局人士看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产品创新和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也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利用产品创新,满足消费者不同领域的需求,拓宽商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同时,有利于促进保险业自身的发展;二是参与司法实践,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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