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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买保险千万擦亮眼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1日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5日李某在一家银行欲存30万元定期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银行内的一名销售人员热情地为李某介绍一款“理财产品”,承诺每年有17800元利息,并且第一年的利息马上到账,本金变为317800元。李某听后当即购买了该产品。一年之后,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才明白其购买的“理财”其实是一款保险,但当初购买时银行工作人员未提起该产品是保单,李某觉得自己受到了欺诈。为此,李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依法归还30万元本金及1年1个月的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虽然是在被告处签署投保单(代理机构专用)、保险合同等,但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名称及内容,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明确知道其购买的是第三人的保险产品。银行只是代保险公司收取了原告的保险费,并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至此,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银行代理保险公司与原告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对该代理行为并无异议,故银行的代理行为合法有效,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公司承受。
 
    李某在收到保险合同后既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李某关于合同不成立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主张不成立,原告基于该主张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现在很多银行内都有一些保险、证券等公司的驻点。其销售人员并不是银行工作人员,销售的各种理财产品也并不是银行推出的产品。许多老年人认为钱存进了银行就是银行存款,其实不然,多数情况下通过这种驻点柜台办理的理财业务,银行只是处于代理的身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所签的理财合同只对合同相对方即相应的保险、证券公司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对于这一类理财的争议基本不能通过银行来解决。
 
    因此提示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合同相对方及权利义务。理财产品基本都是不可赎回的,也就是说,在合同规定的到期日之前,不可以提前支取本金,这是与定期储蓄最显著的不同。但是保险产品一般都有十天以上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可以退还全部保费。同时,在宣传中常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只是根据往年的支付情况预计的收益率,而实际能获得多少收益是不确定的,有的甚至有损失本金的风险。因此,提示老年朋友们在选购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全面了解产品特点,可以多与子女沟通或加强金融知识的学习,做到理性科学理财。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沈朋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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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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