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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要还20万元随便给人担保有风险

来源:楚天金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李光正 通讯员郑芬、阮兰琦)罗某找夏某借款20万元,请徐某做担保人。罗某拿到钱后不见人了,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还款。记者昨悉,通山县法院支持了夏某的诉求。
 
  罗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夏某借款20万元,夏某要求提供担保人。后罗某找到徐某,在得到罗某“只需签个字提供担保,钱是不用你还的”的保证后,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没想到,罗某拿到借款后下落不明。
 
  后夏某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徐某清偿2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借款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应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承办法官:近期审结了一批此类案件,其中大部分人对提供担保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清楚,导致自己成了“替罪羊”。在此提醒市民,提供担保前,要了解借款人资信、借款目的、用途、还款能力(包括自己的还款能力)等情况,不能碍于面子轻易担保。一旦同意担保,就必须认识到提供担保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好替人还款的心理准备。当然,为避免这类风险,担保人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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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楚天金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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