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作者:谭福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7日
近年来,不断有媒体报道投资担保公司“高息揽存,违规放贷”,有些投资担保公司携款跑路、倒闭失联。投资担保公司的信用坍塌,积极作用被忽视,负面影响不可小觑。因此,应加强监管,重塑担保行业信用和形象。
投资担保行业经营现状
(一)违规经营现象突出,投资担保市场混乱。投资担保公司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受利益驱动,违规经营现象突出,主要表现在:虚假出资,名义法人。依靠中介垫资注册,成立后抽逃资本,以“空壳”公司经营,无担保能力,为违法、违规经营埋下祸根;非法吸储,变相放贷。部分投资担保公司以高息理财为名变相融资,并将这些资金以高利借给企业或个人,从事 “高利贷”业务;转移资产,兑付困难。一名实际控制人往往掌握多家担保公司,一家公司出现问题,便迅速转移资产至其他公司,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维权困难。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内控体系有待完善。投资担保公司成立时由工商管理部门将其作为一般性公司注册和颁发证照,过低的准入门槛导致机构良莠不齐。部分投资担保公司缺乏良好的内控体系,公司治理不规范,专业人才缺乏。作为专业性很强的投资担保行业,对专业人才要求高,但大部分投资担保公司法律、金融等专业人才缺乏,导致部分投资担保公司业务异化严重,虽名为担保公司,却无法从事担保业务。从内控管理上看,缺乏有效、健全的内控管理体系。大部分投资担保公司规模小,管理人员较少,管理部门形同虚设,管理及内控制度难以落实,业务流程、管理规范、决策机制不健全,缺乏科学完整的风险计量、识别和评估系统和方法。
(三)风险补偿渠道狭窄,经营风险较大。目前,投资担保企业的代偿风险主要由其自身来弥补,资本金和准备金是两个重要的保障。资本金是第一道防线,但部分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甚至虚假出资,为持续经营留下隐患,遑论抵御风险。准备金则成为担保公司唯一的风险补偿渠道,但大部分投资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一旦发生代偿风险,担保公司将陷入困境。大部分投资担保公司缺乏外部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部分地区虽规定了财政预算补贴,但门槛较高,效果不明显。银保合作中,担保公司处于弱势地位,银行将企业风险转移给担保公司,缺乏合理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担机制,风险过度集中于担保公司。各地区基本不存在区域性的为担保公司经营风险进行再担保的机构,担保公司的风险由自身全部承担,其后顾之忧无法解决,持续发展能力较弱,融资担保功能无法充分发挥。
相关政策建议
投资担保行业发展困境的诱因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主营业务难以为继,利益驱动违法违规经营;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普遍存在。因此,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强化监督与管理,促进担保行业规范经营。监管主体模糊导致监管意识不强,监管责任不清,留下了监管真空和死角。强化对担保行业的监管,首先应确立明晰的监管主体,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避免多头监管和分散监管,有效落实监管责任制度,切实追究监管失责。投资担保行业作为新事务,监管部门缺乏针对性的措施和手段,因此,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担保行业发展的配套性措施,准入和退出制度,日常经营中的年审、检查、信息公示和报告制度,以及资金运用、财政补贴和补偿、准备金提取和使用等具体管理制度。监管人员不足和监管专业知识的缺乏也是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因此,需要加大监管培训,提升监管水平和监管力度。针对担保行业违法、违规经营,非法集资严重等突出问题,监管部门应加强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退出,违法经营的必须采取法律手段将其绳之以法。
(二)健全法律法规,避免法律真空、监管死角。随着投资担保业务的迅速发展,目前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导致法律真空、监管死角、风险积累和行业困境,针对投资担保行业的违法、违规经营乱象,国家应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和促进投资担保行业的发展。一是要提高法律效力和层级。国家应出台更为规范、法律效力更高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管理类和投资咨询类公司纳入规范对象。二是进一步明确投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模式、业务范围和法律责任,严禁非法集资、违规放贷、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确保投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三是明确投资担保行业人员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确保投资担保行业人员道德水准和专业素质。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信用评级制度,重塑担保行业形象。一是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和电视等媒介曝光担保公司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列出违规、违法经营以及失联的担保公司清单,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出警示,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让不法担保公司没有生存的土壤和环境。二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重塑担保行业形象。将担保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模块,建立定期评级制度,并将评级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守法、合规经营的担保公司予以公示和奖励,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对失信、不法担保公司进行定期通报,并为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重塑担保行业形象。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大对非法经营的打击力度。目前,投资担保公司、投资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层出不穷,与正规投资担保公司混淆视听,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多数社会公众无法分清它们的业务范围,往往上当受骗。因此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对投资担保与理财等相关知识进行普及,提高普通投资者的识别和判断力。这些投资公司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投资担保公司,一是投资咨询公司。二者的共同点是可以对外投资,但在准入门槛、经营范围上存在较大不同。投资担保公司准入门槛较高,担保机构分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需获得政府颁发的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投资咨询公司准入门槛相对较低,注册资本一般在10万元到500万元即可,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要求1亿元以上,非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上,投资担保公司为投融双方搭建资金对接平台,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收取一定的担保服务费用。投资咨询公司主要进行投资和提供与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不能从事担保业务。但一些投资咨询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严重扰乱了投资担保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合规投资担保公司的形象和信用。因此,应加大对非法经营的打击力度,维护投资者利益和正规投资担保公司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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