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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快递专用车辆重在疏导与服务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木须虫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8日

  26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外公布。意见明确,将研究出台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以及生产、使用、管理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用于城市收投服务的管理办法,解决“最后一公里”通行难问题。(10月27日《京华时报》)

  将快递专用电动车国标及相应管理办法,写进国家层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既反映了支持行业发展务实的态度,也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快递业用车混乱、管理困难,制约快递收投通行便利等诸多现实问题。

  研究出台快递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以及生产、使用、管理规定,最根本的目的是改变快递收投用车无序化,确立全国范围内通用、统一的制式化“标配”,而限定为电动三轮车,也赋予了严格的环保要求。更重要的是,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为快递用车的合法性创造了前提,有利于改变快递收投营运在交通管理中受限,靠例外“施舍”过日子的尴尬局面。

  快递行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其间不乏野蛮生长给社会秩序带来的隐忧,收投的用车与交通问题即是如此。不过,行政的介入,又不免令人担忧会产生“一管就死”的问题。的确,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难免带有切割市场利益的功能,衍生出左右不同利益格局的支配问题。所以,在推进国标准制定和专用电动三轮车在行业配置过程中,也要恪守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防止权力越位,甚至出现地方借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真正让规范快递专用车辆定位在疏导与服务。

  一方面快递行业应参与到国标的制定中来,确保专用电动三轮车能够满足快递收投的普适需求;另一方面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在推动快递专用三轮车的替代与购置过程中,应赋予快递企业充分而自由的选择权,并合理设置旧车淘汰的过渡周期。此外,交通管理方面,在快递专用三轮车满足交通安全基本条件与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赋予其交通通行、依靠的便利,对规则进行细化,趋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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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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