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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假房本骗贷担保方未参与无责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6日

    □ 本报记者  郭宏鹏 本报通讯员 张振伟 宋鹛琴 
 
  2012年11月12日,某担保公司应谭某申请,为其向银行借款30万元提供担保,并与谭某、钟某签订反担保合同,确保其相关权益。钟某自愿就谭某借款向该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1月15日,因谭某未按期归还借款,该公司代谭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30.1万余元。为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反担保人钟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明,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第三人谢某伪造了一张房产证用于上述贷款反担保,骗取贷款30万元,同时骗取钟某为其贷款提供反担保。
 
  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判决谭某向某担保公司偿还30万元及利息;钟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谭某追偿。
 
  对于该案的判决,主审法官解释称,担保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代谭某履行了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的义务,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其追偿该笔款项。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法官指出,第三人谢某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不必然导致谭某与银行借款合同无效,更不会导致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担保和反担保合同无效。同时,生效刑事法律文书并未认定担保公司与谢某存在合谋诈骗,保证人钟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担保公司与谢某对其存在合谋欺诈,故钟某对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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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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