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集中整治酒驾毒驾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5日
连日来,我市公安交警部门深入推进“打非治违”第五波次整治酒驾、毒驾统一行动,采取错时执勤、昼夜巡查、定点蹲守、分散设卡、交叉执法等方式,严格查处酒驾、毒驾违法行为。 李启林 摄
本报讯 (温小倩 宋育龙 特约记者卢小燕)连日来,我市公安交警部门深入推进“打非治违”开展集中整治交通违法统一行动进入第五波次——整治酒驾、毒驾统一行动。
9月18日起,全市公安交管部门突出整治重点,灵活采取错时执勤、昼夜巡查、定点蹲守、分散设卡、交叉执法等方式,针对酒驾、毒驾发生的重点时间、地点和车辆人员,科学安排勤务,提高检查密度、频度和效率,突出整治重点,确保午后、夜间、凌晨时段不失管、不失控。在城市,以宾馆、饭店、歌厅、酒吧、餐饮大排档等周边道路为重点,严查酒驾、毒驾;在农村,依托公路交叉路口、村庄和农村集市道路出入口等重点区域设置执勤卡点,严查农村面包车、摩托车等车辆。
在毒驾查处中,市公安交警部门充分依托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和交警执法站,借助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等,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道路、可疑车辆的毒品缉查工作,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执勤中发现驾驶人存在精神萎靡不振、反应迟钝、嗜睡、精神恍惚、神志不清、胡言乱语、目光呆滞等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进行抽查检测,规范查处流程,做好拦截车辆、询问驾驶人、现场检测、系统核查、血尿检验、强制措施适用等执法办案环节的衔接工作,依法高效查处毒驾。此外,充分利用各类信息系统,对本地驾驶人进行集中排查,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一律依法注销其驾驶资格,对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立即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建议对其调整工作岗位。
据市公安交警部门介绍,酒驾和毒驾违法行为都是危害特别大的违法行为。酒精对人体机理影响很大,会降低驾驶人的触觉能力、判断能力、视觉能力和自控能力。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饮酒后,驾驶人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辨别、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变窄,视像模糊,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饮酒后驾车,在酒精的刺激下,人的自控能力大大降低,失去理性,对他人的劝告置若罔闻,对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置之不理,往往会冒险驾车、野蛮驾驶。而毒驾则是近年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吸毒比醉酒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影响更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也更大,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对群众生命财产危害极大。一是心理、生理机能出现问题。研究表明,吸毒后,驾驶人意志力、判断力、反应力严重衰退,方向感、距离感、时空感错乱,识别道路交通情况能力、肌体协调能力急剧下降,给行车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二是隐蔽性强,难以查处。从主体特征来看,毒驾当事人隐蔽性强,大多数不具备明显外部特征,难以发现,往往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检验才发现为毒驾。
为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一直保持对酒驾、毒驾违法行为的严管、严查高压态势。
9月16日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在市中心城区红环路三角花园处查处酒驾交通违法行为;9月20日晚,上犹县公安交管大队派出执法小分队开展酒驾整治行动,小分队在县城区上西村路烟草公司路口设置了临时执勤点,对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车辆进行检查;9月22日,宁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会同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执法小分队和宁都县局禁毒大队、派出所联合执法,重点整治“酒驾”“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查纠2起涉嫌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截至9月24日12时,我市各级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48起,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3起,刑事拘留3人,暂未发现毒驾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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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毒驾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23日,赣县曾发生一起毒驾司机交通肇事逃逸案。经查,犯罪嫌疑人薛某驾车从赣县返回市中心城区途经赣县火车站时,因精神恍惚先撞上路边的花坛之后又撞伤一名路人并逃逸,伤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归案后,薛某供认连续3天都吸食了冰毒。民警随即对薛某进行了唾液和血液检测,结果显示为阳性。嫌疑人薛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逮捕。2014年6月,经赣县人民法院审理,薛某交通肇事罪成立,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成为我市因毒驾肇事获刑的第一人。
2014年3月17日,殷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信丰县嘉定镇水东村往信丰县县城方向行驶;陆某秀骑自行车搭载刘某飞同方向在前行驶,20时10分许,两车行驶至信丰县信安公路信安大桥路段时,因殷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通行,导致小型轿车追尾碰撞自行车,造成陆某秀受伤、刘某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和毒驾的处罚的相关条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第123号公布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遇到取得驾驶证后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戒毒的社区康复措施的三种情形时,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其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予以注销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