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财经评论 >> 正文内容

食品召回的根本,是要能发现问题食品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4日

  于9月初正式施行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悉食品不安全信息后,应按照级别实施主动召回,一级召回要在24小时内启动。但是,不安全食品召回要想真正落到实处,还需化解多方阻力。

  一旦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是给公众健康加装了安全防线。在发达国家,食品召回是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或突发事件的重要风险管理选项,早已成为习惯性做法。反观国内,不少问题食品虽已被舆论“炙烤”,但生产经营者很少去积极召回,消费者也就只好自认倒霉。

  从国际经验来看,食品召回首先是食品生产者的法定义务,承担召回过程中问题食品的回流、处理、销毁产生的相应成本。另外,食品召回体系还包含监管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生产者是“召回”具体行为的执行者。然而,食品召回的根本,是要能够发现问题食品的存在,由谁发现问题是很关键的。若企业自检发现问题,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很难指望企业主动召回问题食品;若由消费者发现问题,则往往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失去了最有利的时机。也就是说,食品召回必须建立在可靠的检测与监管基础之上,否则,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恐怕会因为无法发现问题而沦为一纸空文。

  总之,食品召回是一个繁琐的过程,退货、换货和回收、销毁等程序会消耗大量成本,可能使企业陷入严重危机甚至倒闭,极少有企业能够正面应对。在这方面,不妨及早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召回险,分散企业经营风险,让有良心的企业家不至于因为主动召回而陷入经济绝境。如此一来,不仅可以使食品召回能够顺利实施,还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减轻政府的救助压力,促进食品产业良性发展。(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廖海金)

分享: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金共赢(赣州)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金资讯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