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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叫停商家“最终解释权”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8日

  据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店堂告示、须知、单据等视为合同格式条款。商家的合同格式条款中含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内容,属违法行为。

  【微评】长期以来,很多商家在搞促销活动时,往往会推出一些名目的优惠活动,同时还指出活动优惠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其实,这是商家的一种“自我保护”行为。商家将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自己,一旦发生纠纷,商家怎么说怎么是,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受到损害。而今广西明确商家“最终解释权”属违法,无疑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举措。(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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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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